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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暴揮刀誤傷警 夫懊悔切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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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張朝欣/雲林報導】

男子李水良懷疑妻子外遇,四日晚酒後失控拿水果刀欲阻止妻子離去,混亂中刺傷員警的左大腿;李男逃離現場後懊悔不已,竟在自己肚皮割了一刀,雙雙送醫。五日清晨李男投案並到醫院向員警道歉,雖然員警選擇原諒,但李男仍被依傷害等罪嫌送辦。

口湖鄉五十歲李水良有家暴前科,其妻申請保護令獲准,但兩人仍同住李家;最近李男懷疑妻子有外遇,前天下午五點到妻子工作處等她下班未果,回家借酒澆愁。妻子七點回家,兩人爆發口角,李妻欲騎機車離去,李男拿木棍阻擋,嚇得李妻躲到廁所報警。

員警柯振源趕到李家,李妻出示保護令指稱丈夫已違保護令,李男見狀情緒更激動,拿出暗藏在背後的水果刀,柯員見狀立即向前將李妻推開,再轉身奪取李男手中刀子,過程中刀子劃過柯員左大腿,傷口達十一公分,血流如注。李男見闖下大禍,帶刀逃走。

李男事後在住家附近徘徊,想到與妻子吵架又誤傷員警,內心懊悔不已,竟拿刀子往自己肚子割了一刀,傷口約五公分,幸好此時警方找到李男友人連絡上李男,先將李男送醫治療,昨天清晨五點由友人陪同投案。

李男供稱,他拿刀子是要自殺給妻子看,沒有傷人的意圖,沒想到卻誤傷柯員,他與柯員認識五年了,誤傷老友讓他很難過,加上自己與家庭諸事不順,才會用刀子割肚子自殘。

李男在警方戒護下前往醫院向柯員道歉,柯員表示會原諒他,希望他不要再有自殘輕生念頭,同時也勸他少喝酒、脾氣要改一下,家庭才會和樂。全案依家暴、妨害公務、傷害罪嫌送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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遭家暴、性侵 得免扶養父母

自由

〔記者黃維助、湯佳玲/綜合報導〕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民法修正草案,對於曾經遭受家暴、性侵或遺棄的子女,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;院會並通過刑法修正草案,增列遺棄罪的排除條款。這次修法,可讓社會大眾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是「相對義務」。

 

政院通過民法修正草案

 

行政院長吳敦義指出,現行民、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,且定有遺棄罪規定,但對於曾遭家暴、性侵或遺棄的子女來說,成年後卻可能面對當年的加害人訴諸法律要求扶養,形同在傷口上灑鹽。

 

遺棄罪將增列排除條款

 

行政院會通過「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」,對於曾經遭受家暴、性侵或遺棄的子女,成年後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對父母親的扶養義務;賦予法院可斟酌扶養本質,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。

 

至於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一及第二百九十五條修正草案」,則是就現行的遺棄罪增訂免責的例外規定,父母若曾對子女有侵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妨害性自主等犯罪行為,或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等情形,子女成年後,即使未盡扶養責任,仍可免除遺棄罪責。

 

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,親子之間的扶養關係應該是「相對責任」而非「絕對責任」,遺棄罪修法是「因應世界潮流」,先進國家都是如此。

 

兒福團體肯定修法

 

勵馨基金會一年通報的兒虐及性侵案件有四千多件,紀惠容認為,「目睹受虐」的兒童、長期生長在家暴家庭,或是父母任一方長期不聞不問,也應該獲得扶養責任的減免,至於「家內性侵」只要經過證明,建議「直接減免」,不必酌予裁定。

 

兒福聯盟基金會執行長王育敏也說,官方統計一年有一萬三千多例的兒童受到虐待或傷害,如果小時候就被暴力相對或是性侵,要孩子長大後必須照顧曾經傷害他的父母,「情理上比較苛責」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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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|夫妻|離婚|監護權| 附6:家暴保護令

家暴保護令聲請之相關法律問題 民事保護令類型:

保護令類型
 說明 
 聲請權人 
 備註 
 
通常保護令 
 期限較長(為期1年,得延長1年),款項較多 
 當事人、檢警單位、主管機關 
 上班時間才可聲請 
 
暫時保護令
 一般性暫時保護令 
 通常保護令核發前,可聲請的 
 當事人、檢警單位、主管機關 
 暫時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裁定後便自動失效上班時間才可聲請 
 
緊急性暫時保護令 
 當事人處於急迫危險時,可聲請的保護令 
 檢警單位、主管機關 
 任何時間皆可聲請;4小時內核發;當事人自己無法聲請 
 

民事保護令相關法條:

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,民事保護令分為下列款項: 
 
類 型 
 說明
 暫時
保護令 
 通常
保護令 
 違反
保護令罪 
 執行
單位 
 
限制令 
 禁止加害人再度施暴 
 v 
 v 
 v 
 警方 
 
禁止接觸令 
 禁止加害人打電話、寫信或其他騷擾行為 
 v 
 v 
 v 
 警方 
 
遷出令 
 命令加害人搬出住所 
 v 
 v 
 v 
 警方 
 
遠離令 
 命令加害人遠離某些特定場所特定距離 
 v 
 v 
 v 
 警方 
 
暫時使用權 
 命令交出生活、工作及教育上必需用品 
 v 
 v 
 . 
 警方 
 
暫時監護令 
 暫時定子女的監護權 
 v 
 v 
 . 
 警方 
 
暫時探視令 
 規定加害人探視子女方式或禁止探視 
 . 
 v 
 . 
 警方 
 
給付令 
 1. 命加害人負擔租金、扶養費
2. 命加害人負擔醫療、輔導等費用
3. 命加害人負擔律師費用 
 . 
 v 
 . 
 法院 
 
防治令 
 命加害人接受戒癮、精神治療、心理輔導、其他治療輔導 
 . 
 v 
 v 
 警方 
 
其他保護令 
 其他必要措施 
 v 
 v 
 . 
 警方 
 


 

『通常保護令』與『暫時保護令』有何不同?

聲請權人不同:緊急性暫時保護令,當事人不能聲請。 
可聲請的保護令款項不同:見上表 
審理程式不同:暫時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式、或不通知相對人,逕自核發。 
期限不同:通常保護令有定期限(最長至二年);暫時保護令沒有定期限,核發便生效,於核發通常保 
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效。 
暫時保護令核發後,法院便自動進入通常保護令審理程式,當事人無需再度聲請。原則上,通常保護令 
審理原則上應由原核發暫時保護令之法官負責。(參見「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」民事類.
丙之第八點) 
民事保護令的保護範圍:

配偶或前配偶:指的是夫妻或前夫、前妻關係。 
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、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: 
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。 
現為或曾為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。 
 

當事人如何聲請民事保護令?

搜證:由於民事保護令是期待法院限制他人的行動與權益,因此搜證仍是重要的關鍵。可以做為證據的資 
料包括~
警察家暴表(依據案主主述填)、現場處理調查表(至現場調查填) 、 醫院診斷證明書 、 
其他相關證據(證人、錄音、錄影或某些求助証明等) 
填寫民事(暫時)保護令聲請書狀:(保護令聲請,應以書面為之)
當事人只要聲請暫時保護令,法院會在核發後,自動為當事人進行通常保護令的聲請程式。
不一定要使用制式書狀,只要書面資料記載了施行細則第八條所列之事項即可。 
檢具證據與聲請書狀,至法院聲請:當事人可至自己住居所、相對人住居所及暴力發生地等處法院聲請。 
是故,若當事人原本住在台中,逃到台北,則可以到台北地區管轄法院聲請。

親屬可以代當事人(被害人)聲請保護令:

當事人 
 聲請權人 
 
1.未成年人(未滿20歲)
2.經宣告禁治產之身心障礙者
3.成年之身心障礙者、未經宣告禁治產者
4.成年、難以委任代理人 
 法定代理人,三親等以內之血親、姻親本人,但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聲請 本人,三親等以內之血親、姻親 
 
※ 依據「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」民事類.丙之第四點,所謂」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」,將斟 
酌被害人的身體狀況、精神狀況及當時處境而定。 
 

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一條所指的」急迫危險」的定義為何?(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要件):

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:「檢察官、警察機關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聲請暫時保護令時,應考量被害人有無遭受相對人虐待、威嚇、傷害或其他身體上、精神上不法侵害之現時危險,或如不核發暫時保護令,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等情形。」 
警察機關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手冊:
加害人之暴力行為已對被害人造成身體與精神上之重大侵害。
當事人衝突情形無緩和之跡象,如不立即隔離加害人,被害人或家庭成員有遭受生命、身體或自由之危險存在。
加害人經常利用器械或其他危險物品侵害被害人,致被害人有再度遭受侵害之虞者。
加害人有長期連續施暴被害人,並有酗酒、施用藥(毒)品之習慣者。
害人曾以言詞、文字或其他方法恐嚇被害人不得報警或尋求協助者。
被害人為12歲以下之兒童、65歲以上之老人或身心障礙人士者,無能力保護自身安全,易再度成為被害之對象者。 
其他如不核發暫時保護令,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情形。

警察機關應該怎麼處理?

A:依據「警察機關防治家庭暴力工作手冊」規定:

警員應填寫「受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」。並將「受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表」第二聯交予被害人。 
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已構成家庭暴力罪時,依非告訴乃論案件或告訴乃論案件辦理。 
將處理情形註記於員警工作紀錄簿上備查。 
通報當地家暴防治中心。 
受理非本轄案件時,受理員警應依「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單一窗口實施要點」規定,不得拒絕,並製作家暴表。並於24小時內將家暴表影本送管轄警察分局。 
警察機關代當事人聲請民事保護令:

通常保護令、一般性暫時保護令(執行手冊):
如被害人要求警察機關代為聲請保護令時,受理員警應連繫分局家暴官處理。
家暴官應視其狀況,協助被害人向法院聲請。 
緊急暫時保護令:
受理單位應派兩名以上警員抵達現場,中止暴力及進行搜證工作。
處理員警發覺當事人有急迫危險時,應立即報請分局刑事組,協助向法院聲請保護令。
分局受理報告後,應轉報分局長;確認後,以分局長為聲請人,向管轄法院聲請。
法院核發保護令前,現場員警需確認當事人的安全。
分局接獲法院核發保護令後,應立即通報現場處理員警執行保護令內容;現場員警接獲通報後,應告知被害人與相對人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內容,並命令相對人遵行。
保護令執行完畢應製作「保護令執行紀錄表」。 
主管機關代當事人聲請民事保護令的時機:

通常保護令:
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,有必要聲請保護令,但被害人不能或無法聲請時主管機關考量被害人的意願、及未來保護令執行的可能性,評估有其聲請保護令需要時,得代為聲請之。
兒童保護個案,若遇緊急危險狀況,主管機關應依兒童福利法先行緊急安置,再考量聲請保護令事宜。 
一般性暫時保護令:
被害人如未達緊急危險情況,但確有安全上之現實考量,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。 
緊急性暫時保護令:
主管機關發現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,如考量被害人有遭受相對人虐待、威嚇、傷害或其他身體上、精神上不法侵害之現時危險,或如不核發緊急性暫時保護令,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情形,應為被害人向法院聲請。
除非當事人無法或無能為力聲請保護令,否則仍應鼓勵當事人自己聲請並協助聲請。 
主管機關如何代當事人聲請民事保護令?

通常保護令:
主管機關為聲請人時,社工員評估有代為聲請保護令之必要,經中心督導確認,並經單位主管認可後,填具「民事通常保護令聲請書狀」,檢具相關資料、遞狀。並補陳核,副知家暴中心備查。
檢具資料包括保護令聲請書狀、委任狀及相關證物(相片、驗傷診斷證明書、警察機關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之紀錄、證人證詞等佐證資料)。
以函送或直接遞狀方式聲請,並依法院規定繳交程式費用(原則上裁判費1000元),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(例如:相對人為二人時,提出聲請書狀1份、影本兩份)。
如被害人要求保密住居所,應予保密,並於聲請書狀上敘明,聲請書狀上得僅記載其送達處所、代收地址或聯絡人電話;實務上可於聲請書狀首頁另以訂書針加釘一字條,記載送達處所、代收地址或聯絡人電話,並註明「送達處所、代收地址或聯絡人電話請保密」之方式處理,以利法院作業。 
一般性暫時保護令: 聲請方式同通常保護令。 
緊急性暫時保護令:
聲請權人(檢察官、警察機關、主管機關)得以書面、言詞、電信傳真或u其他科技設備向法院提出聲請 以書面聲請者,應填具保護令聲請狀;以言詞聲請者,應在法院書記官前為之,法院書記官作成筆錄。
v遞狀方式:上班時間直接到法院遞狀或以電信傳真方式聲請,於夜間或休息日應儘量以電信傳真方式提出。使用電信傳真聲請時,應填具保護令聲請書狀後,附加「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傳真首頁」,載明傳真書狀頁數、傳人及聯絡人姓名、性別、職稱、所屬機關名稱、地址、電話號碼、回傳檔案傳真號碼等項,利用法院設置之專線以電信傳真方式向法警室或法官寓所。*台北地院2361-3561、2389-8177 *士林地院2834-1620(日間)、2832-9822(夜間值班)法院接受到聲請書狀後,會以電話查證聲請人的「保密代碼」是否正確(保密代碼每三個月由司法院發佈),若有必要,法院也會向連絡人查證聲請人身份。並依法院規定併同繳交程式費用,如於夜間、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聲請時,以翌日上班日或其休息日之次日補繳。
法院收到聲請書狀後,若認為有必要,得請警察協助調查。
法院必須於完成聲請程式後,4小時內裁定是否核發。
聲請期間,警察應確保當事人的安全。
4.依規定,臺北市的主管機關為「臺北市政府」,聲請人為」臺北市政府」、法定代理人為」市長」,主責社工員則為市長之」代理人」,代理民事保護令相關事項。而民事委任書狀之委任人則為」市長」,受任人為主責社工員。
5.代理人之住址或事務所得填寫家暴中心之地址。 
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及保護令生效時期:

依據「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」民事類.丙第十點,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之情形:

聲請人能提供正當、合理之理由足以認定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(證明已發生家暴案件)。 
被害人有繼續受相對人虐待、威嚇、傷害或其他身體上、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危險,或如不暫時核發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者(有繼續受害危險)。 
暫時保護令自核發起生效,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。 
通常保護令也是自核發起生效。 
保護令之執行:

法院應於保護令核發24小時內,將保護令送發當事人、被害人、警察機關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。 由接獲保護令之警察分局主辦,通報轄區派出所執行,必要時得通知被害人協助。此外,亦得隨時受理持有保護令者,以書面、言詞或電話請求執行保護令。緊急性暫時保護令,分局在接獲保護令後,會立即執行。 
保護令各款項執行說明:
a. 命相對人確實遵守保護令所列禁止行為及遵守事項。(如限制令、禁止接觸令)
b. 執行遷出令時,應確認相對人完成遷出行為,確保被害人安全佔有住居所。
c. 執行保護令第五款(暫時使用權),應由被害人指明標的物(如汽機車所在地,命相對人交付之。可請兩造以外具有行為能力之第三人在現場見證。若相對人拒不交付,警察可以強制取交被害人,並將執行狀況登錄於「交付物品清單」表上。
d. 執行保護行第六款(交付未成年子女時),得審酌兩造意見,決定交付時間、地點及方式;若執行有困難、無法完成交付時,應記錄執行情形,報告保護令原核法院。(因該款項並不構成違反保護令罪) 
執行保護完畢後,應製作「保護執行紀錄表」、「交付物品清單」,將第一聯交被害人、第二聯交相對人收執,並副知家暴中心。 
保護令審理的救濟途徑:

若經審理,保護令聲請被駁回時,當事人可在收到保護令10日內向原裁定法院提出抗告。 
若當事人對法院所核發款項有意見(如聲請五款,但法院僅核發三款),當事人可提出抗告。 
若是在保護令核發後,情境有所變化(相對人的騷擾行為惡化),當事人也可以依據自己的利益向法院聲請變更、撤銷或延長。
a. 撤銷: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後、失效前,因情況變更,不需保護令時,聲請法院撤銷保護令。
b. 變更: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後、失效前,因情況變更,要求變更保護令內容、款項。
c. 延長:在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,聲請延長保護令期限。延長期間1年以下,並以1次為限。
d. 聲明異議:對警察機關執行保護令內容有異議時,得於保護令失效前,向原核發法院聲明異議。 
保護令未核發前,可否撤回?

當事人可以撤回,但法官仍有權繼續審理;換言之,當事人撤回,並不影響保護令之審理。

法院所發保護令款項不受聲請人聲請的內容

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內容,不受聲請人聲請之拘束。換言之,法院可以核發聲請人所聲請之款項,也可以依職權核發聲請人未聲請之款項。一旦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容與聲請內容不符時,法院也不會在裁定書內就駁回部分予以說明(參見「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」民事類.丙之第16、17點)。

以下情況乃違反保護令罪:

1. 違反保令罪:當加害人違反下列保護令裁定時,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,此為公訴罪。

a. 限制令: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。
b. 禁止接觸令: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、接觸、通話或其他聯絡行為。
c. 遷出令:命遷出住居所,即使被同意相對人不遷出,也構成違反保護令罪。
d. 遠離令: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即使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遠離,也構成違反
保護令罪。
e. 防治令: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

2. 若加害人違反上述裁定時:

a.若為現行犯時,警察應即逮捕嫌疑人。若嫌疑人已離開現場,處理員警應即製作被害人筆錄、進行案件調查,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,移送地檢署偵辦。
b.若加害人有違反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時,警察機關應依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機關之通報,進行違反保護令罪案件之調查與偵辦。
c.為違反保護令罪,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

除了聲請保護令外,其他管道也可以保護家庭暴力案件被害人:

1. 除了聲請民事保護令外,家庭暴力案件的刑事程式設計也可以達到保護被害人的功能。換言之,若被害人進行告訴,則檢察官或法院可以透過下列附帶命令,確保被害人的安全:

a.禁止實施庭暴力行為。
b.命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。
c.禁止對被害人為直接或間接騷擾、接觸、通話或其他聯絡行為。
d.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之事項。

2. 一旦加害人違反上述命令,檢察官或法院得命撤銷原處分(如改為羈押)。另為適當處分,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羈押,審判中法院得命羈押之。 
審判中法院得命羈押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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